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2)營業收入,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第四條下列各項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在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頒發的獎金。2)國家發行的國債和金融債券的利息3)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放的補貼和津貼4)福利費、撫恤金和救濟費5)保險賠款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和退休費7)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置費和退休津貼。離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和生活補助費8)依照有關法律應當免稅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駐華使領館其他人員的所得;(九)中國政府簽署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免稅的所得;(十)國務院規定免稅的其他所得。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