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實際未發放工資如何申報個稅?實際工資未發放是可以先向稅務局說明情況,最好是書面說明,相當於備案.在此種情況下,個稅是可以按月申報的.等到合並發放工資的當月,把以往應發而未發放的工資剔除,再申報剩余工資的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