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總額的定義只是給政府提供了統計局的決策依據。
工資總額的界定是勞動稅務局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依據。
工資總額的界定是財政部做預算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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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壹規定的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六部分組成。
不包括在工資總額中的項目:
1.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規定支付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與勞動保險和員工福利相關的費用。
3、與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有關的費用。
4.勞動保護支出。
5.稿酬,演講和其他特殊工作的報酬。
6.出差夥食補助、午餐補助、工作調動差旅費和安家費。
7.自帶工具和牲畜到企業工作的員工支付的工具和牲畜補償費用。
8.租賃經營單位承租人的風險補償收入。
9.支付給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的股息(包括股本股息)和利息。
10.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支付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等。
11.因雇傭臨時工,提供勞務的單位在工資之外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