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公安分局的內設機構分為綜合管理機構和執法服務機構。
執法服務機構以隊為單位組織,稱總隊、支隊、大隊、中隊。
擴展數據:
公安局執法服務機構詳細分析;
1.總隊是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內設執法服務機構。除公安機關為副廳外,公務員制度壹般建立在縣級,公安現役制度壹般建立在處級。比如:浙江省環保廳監察總隊,甘肅省公安廳消防總隊。
2、支隊,是副省級和地市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內設執法服務機構,實行公務員制度的除公安機關為副縣級建制外壹般為科級建制,實行公安現役制的壹般為團級建制。比如蘭州市文化局稽查支隊,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隊。
3.大隊是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內設執法服務機構。除公安機關外,公務員系統壹般為股級系統,公安現役系統壹般為營級系統。比如象山縣公安局消防大隊,永定縣交通局稽查大隊。
4.中隊是縣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執法服務組織大隊下設的執法服務組織。公務員系統壹般是股級系統,公安現役系統壹般是連級系統。比如:榆中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