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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了公車改革的補貼收入要交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補貼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245號)的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以現金和報銷形式支付給職工個人的收入,視同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計稅方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信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計征。按月繳納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當月,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對於個人從單位取得的公務用車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收入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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