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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業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部分不屬於工資總額的性質,屬於企業成本支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第四十二條所稱“工資薪金總額”,是指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壹條規定,企業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不包括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