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3、購買政策性住房;
4.支付租金;
5、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6.遭遇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7.退休了;
8、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出境定居,等等。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