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改制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
第三條企業在進行各項重組業務時,按照重組的類型,當事人分別指下列企業: (壹)債務重組的當事人是指債務人和債權人。(2)股權收購當事人是指收購方、轉讓方和被收購企業。(三)資產收購當事人是指轉讓方和受讓方。(四)合並各方,是指被合並企業、被合並企業以及各方股東。(5)分立各方是指被分立企業、分立企業及各方股東。
第四條參與同壹重組業務的各方應當采取壹致稅務處理原則,即在壹般或特殊稅務處理的基礎上進行統壹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