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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受到稅收保護。收稅員應該怎麽做?

新稅務稽查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時,應當向納稅人送達《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通知書》,告知其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間、內容和依據,並告知其限期辦理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有關事宜:

(壹)采取凍結存款措施的,應當向被凍結存款的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送達凍結存款通知書,解除凍結。

(二)對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采取查封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並收回被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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