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過程中最重要的是收集和固定證據。檢驗證據主要包括: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筆錄等。經檢查未發現稅收違法事實的,應當在稅務檢查報告中說明檢查的內容、過程和事實。
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或者作虛假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人。
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