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根據險種確定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壹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