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進行檢查,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凍結存款、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接到稅務機關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 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壹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和罰款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