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稅[21132012]1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各省區市...........關於增值稅控制系統預留4102設備及技術維護費抵扣增值稅稅額的政策。
為減輕納稅人負擔,經國務院批準,自201112 1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所支付的費用和技術維護費(以下簡稱兩項費用)可在應納增值稅中全額抵扣。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1.增值稅納稅人在2011 12 1(含,下同)日期後首次支付的費用,可以通過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額抵扣其應繳納的增值稅(抵扣金額為價稅總額)。增值稅納稅人首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所支付的費用由納稅人自行承擔,不得在應交增值稅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