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應當核銷該專項應付款。其中:
(1)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2) 以下各項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A、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註:也就是可搬遷設備因搬遷而發生的增量費用);
B、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
C、用於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
3.企業搬遷結束後,專項應付款如有余額(指貸方余額,即撥款結余),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額),應計入當期損益。
4.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後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