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不許稅前扣除,這個原則是正確的。
法規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不能簡單的認為武警消防支出和企業生產經營壹定無關。
如果企業生產經營特點需要武警消防部門提供的專項服務或側重性服務,那麽企業負擔壹部分社會性支出也是與收入相關的支出。
3、從籌劃角度,如果企業有利潤,可以將部分支出轉化為公益性捐贈,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