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發布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2020年第23號公告)第八條?開具機動車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壹)正確選擇機動車貨物和勞務稅分類代碼。
(2)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欄目應填寫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單位”欄應選擇“車輛”,“單價”欄應填寫相應機動車的不含增值稅的價值。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通過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開具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清單,規格、型號、單位、單價等欄目也應根據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填寫。境內機動車生產企業不能按上述規定填寫“規格、型號”欄的,應當按照匯總填壹行的規則,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清單)上車輛序號相同、單價相同的機動車開具發票。
(三)銷售方開具銷售機動車輛增值稅專用發票後,憑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驗證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紅色信息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紅色信息表。如遇銷售退貨、開票錯誤,在“規格型號”壹欄填寫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如果是銷售折扣,則“規格和型號”壹欄中不填寫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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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辦法於2026年5月1日試行,2026年7月1日正式實施。自本辦法試行之日起生產的機動車,銷售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制造日期應當按照國產機動車的制造日期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日期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