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 第二十二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2、根據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國稅發[1999]221號] 第七條規定: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變更認定登記手續。
因此,貴公司需要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廳辦理相關的變更手續。對於是否要核實經營場地由各主管稅務機關規定,您可以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