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
第三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第五條扣繳義務人首次向納稅人支付收入時,應當根據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人識別號等基本信息,填寫《個人所得稅基本信息表》(表A),於次月扣繳申報時報送稅務機關。
第六條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扣繳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並按月進行扣繳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