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變更,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