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授權委托書:
委托他人代為行使合法權益,委托人行使權力時應當出示委托人的法律文書。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背棄委托事項。如果委托人做出任何違反國家法律的權益,委托人有權終止委托協議。在被代理人授權委托書的合法權益範圍內,被代理人行使的壹切職責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二、法人變更的原則:
法人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後,其組織機構、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等重要事項的變更。這些事項的變更可以根據法人的意誌自主決定,法人只要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生效。
但是,企業法人的分立或者合並,涉及法人與交易對方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交易對方的信賴利益,法律對法人分立或者合並後的債權債務轉讓作出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立、合並或者其他重要變更,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登記並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