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應當扣除。
第四十三條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費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出部分應允許結轉並在未來納稅年度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部分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新稅法第七條開辦費未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的當天在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