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 個人所得稅 法規定, 扣繳義務人 在支付應稅款項時候,必須馬上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對方拒絕的,必須及時報告稅務機關,否則扣繳義務人需要 負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可以處罰1~3倍,也就是“全民代扣代繳”義務。而且在個人所得稅法中同時規定,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以後,需要在次月7日前進行納稅申報。所以,每個月的1~7日是申報上個月的個人所得稅的時間。
法律客觀:《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壹日至六月三十日內申報納稅。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