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三十九條規定: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變更,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自股東向受讓人交付股份後,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