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股權轉讓雙方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股權轉讓所得,股東為自然人的,按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股東為法人的,按照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購買股權的A人,只需要按成交價繳納印花稅,萬分之五;3.股權B出售人以大於其初始投資額的金額出售的,其差額部分按“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小於或等於其初始投資額的,不征收所得稅),同時按交易價格繳納印花稅。4.股權轉讓雙方應按實際成交額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由雙方在轉讓合同簽訂後到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繳納,股權變更手續憑完稅證明到工商局辦理。5.壹般來說,公司的權益沒有發生變化,企業壹般不用繳納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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