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退股的,其他合夥人和擬退股的合夥人即退股人應當按照退股時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和返還人的持股比例返還退股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責任的,應當相應扣減其應賠償的數額。
合夥企業退股是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原屬於某壹股東的股份轉讓給新股東或原股東,原持有股份的股東退出企業的操作。壹般情況下,稅務局會索要相應的報表和數據,按照收入的多少索要個人所得稅。
如何清算合夥人的退股?
合夥人退股的清算方式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向退股人返還現金或者返還實物。但是,退夥時,應當扣除退夥人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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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