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妳的情況,稅務機關對妳的處罰沒有問題。妳現在最好的辦法是找關系協調,能省多少算多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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