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實際發生的原則,屬於公司的業務推廣,所以計入銷售費用。
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稅2019第74號),企業贈送的消費券、代金券、代金券、打折券等禮品,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為正常銷售活動中購買禮品贈送給客戶的禮品卡不屬於對個人的隨機贈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