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公司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新住所使用證明。公司跨公司登記機關轄區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被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記機關將公司登記檔案移送遷入地公司登記機關。
公司搬遷的程序是:營業執照遷出、營業執照遷入、稅務遷出、稅務遷入、稅務稽查。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
“企業法人遷移(跨原登記主管機關轄區)的,應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遷移手續;由原登記主管機關收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吊銷註冊號,出具遷址證明,並將企業檔案移交新址所在地登記主管機關。企業憑遷移證明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新地址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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