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提交新名稱核準通知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材料;
3.符合條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核準變更登記。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變更名稱,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申請變更的企業名稱屬於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的,由登記主管機關直接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申請變更名稱,不屬於登記機關管轄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自企業名稱變更登記核準之日起30日內,企業應當申請其分支機構名稱變更登記。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申請不在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由企業登記機關對擬變更的企業名稱進行初步審查,並向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核準企業名稱變更的書面意見。
企業名稱變更核準書中應當載明原企業名稱、擬變更企業名稱(別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投資人姓名、企業登記機關的審查意見,並加蓋公章。有名稱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企業名稱變更核準函後5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核準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變更核準通知書》;駁回的,出具《企業名稱駁回通知書》。
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自核準企業名稱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有關登記資料送核準企業名稱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