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壹)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企業購買的這個車位是為了停放企業車輛使用的,發生的費用可以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如果是辦理了產權的車位,購成房屋的,應計入“固定資產”折舊;未形成房屋的,應計入“無形資產”攤銷。如辦理不了產權,就相當於是租用車位,有合同規定租期的,按租期分期扣除;沒有合同規定的,比照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短於10年攤銷。如企業購買車位所花費的支出屬於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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