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稅辦法》第五條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到。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該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