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第三條規定,增設M級納稅信用級別,納稅信用級別由A、B、C、D四級變更為A、B、M、C、D五級。
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列失信行為的下列企業適用M級納稅信用:(壹)新設立企業。(二)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