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匯算清繳,逾期申報可能產生罰款、滯納金。壹般來說,在匯繳期內,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更正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超過匯繳期,納稅人未進行申報,或者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補充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自匯繳期結束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六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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