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壹條的規定,納稅人因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而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自註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入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免)稅、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批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關於主管稅務機關,壹般涉及哪些稅種,做了哪些;如果涉及到方方面面,就需要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