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2、申請股東須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
人民法院依申請解散公司後,公司應當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二)》第壹條第壹款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壹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壹)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