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進行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三條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判決,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外商投資公司董事會或人民法院或公司審批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同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註銷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