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第十四條納稅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壹)納稅人在確定應納所得稅額前,可以暫按上壹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65,438+0/65,438+02或者65,438+0/4繳納,也可以采用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式繳納。(2)確定應納所得稅後,扣除當年預繳的所得稅,余額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平均分配,以確定以後月份或季度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月或按季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納稅申報。(3)年度終了後,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實際發生的營業額或者實際應納稅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申報金額超過核定的經營額或者應納稅額的,按照申報金額納稅;申報金額低於核定的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的,按照核定的經營額或應納稅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