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型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75%。(《財政部、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 財稅〔2017〕34號)
(2)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