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請記住在處理時保留這些信息,作為您及時進行稅務登記的證明。
2.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如果在稅務登記30天後仍未收到稅務登記證和核定稅目,應主動與稅務機關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