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憑證或者其他便利條件,造成不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並處不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所以,如果非法使用和提供銀行賬戶,是有法律風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