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規模企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根據財經法規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