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工商部門辦理相關停業、歇業登記備案,上交工商營業執照。
去稅務部門辦理相關停業、歇業登記備案,上交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證、剩余未使用的發票,結清所欠稅款。
停業、歇業結束,恢復營業還得到以上部門辦理審批。
應在停業前十五日內持國稅局停業批復到辦稅服務廳"稅務登記"窗口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手續。
壹、辦理停業登記所需的資料
(壹)停業登記申請書;
(二)國稅局停業批復;
(三)停業前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稅款交款書;
(四)在地方稅務分局領購的全部發票、發票繳銷單、發票領購簿;
(五)《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六)單位公章;
(七)其他有關資料。
二、辦理停業稅務登記需填寫的表格
(壹)《XX市地方稅務局停業申請審批表》壹式三份;
(二)《XX市地方稅務局發票繳銷表》壹式兩份。
納稅人停業期滿,應及時恢復營業,遇有特殊情況,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在停業期滿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停業續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