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進行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納稅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在納稅期間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必須如實,不得虛假申報,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列明費用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虛假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為偷稅。
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