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的處罰規定包括: 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日內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中規定: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