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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設備對外投資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問:我司以設備對外投資,請問對於確認的設備轉讓所得,應怎麽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壹條規定,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第壹條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企業以設備對外投資的,對於確認的設備轉讓所得,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應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公司以設備對外投資的會計分錄

自產產品對外投資,需要確認收入,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分錄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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