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憑證是用來記錄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支付業務的會計憑證。付款憑證是根據與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付款業務有關的原始憑證填制的,是登記現金簿和存款日記賬、有關明細賬和總賬的依據,也是出納付款的依據。
付款憑證的格式和填制方法與收款憑證基本相同,只是憑證的“借方科目”和“貸方科目”欄進行了互換;填寫時,先填寫“貸方科目”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再填寫現金支付或銀行存款對應的壹級科目和二級科目。
擴展數據:
付款憑證的相關要求規定: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核算。
2.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相抵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的有關稅收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扣繳稅款和征收稅款。
3.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領購、保管和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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