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了逃避繳納土地增值稅,以股權轉讓的形式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產權直接轉讓給受讓方,達到投資和轉讓均不繳納土地增值稅的目的。
以土地(房產)入股投資或合資的,投資或合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投資、合資的,在投資轉讓環節繳納土地增值稅。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償還債務,以及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資產。
所有權發生轉移時,應當視同銷售房地產,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收入:
1,由本企業在同壹地區、同壹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值確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部分已開發的房地產轉為自用或出租等經營性用途時,產權未發生轉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
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