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壹條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附加,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壹般納稅人註銷時留下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雖然不退,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