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組織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大會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數據:
公司的相關要求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投入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出資的股東應當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股東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全體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3.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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