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銷售者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買方購買貨物或者接受應稅服務時,買方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可以從銷項稅中抵扣。
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流通或提供服務過程中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的流轉稅。與彈性發票不同,增值稅發票具有雙重功能。壹種是將商品或勞務的銷售作為財產性收支的會計憑證進行記錄,另壹種是記錄專用發票開票人應納稅款和付款人抵扣進項稅額的證明。出口退稅和進項稅可以憑增值稅發票抵扣,壹般分為四聯。第壹聯為存根聯,由賣方留存備查。第二聯是發票聯,買方記賬用;第三個環節是抵扣環節,由買方交給稅務機關作為抵扣稅款的憑證;第四種是記賬本,賣方記賬時使用。增值稅發票的內容主要包括發票名稱、號碼、序號、買方單位、地址、稅務登記號、稅額、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等。